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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 康 人 寿
出国人员意外医疗和紧急救援保险简介
一、险种特点:
本保险特点是保障全面,保障程度较高,且价格低廉。该险种中即包括人身意外身故及残疾、意外伤害及急性病医疗等主要保障,同时增加有关第三者责任、行李物品盗抢等保险内容。此外还引进了全球救援机制。当被保险人身处异国他乡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时,只要拨打紧急救援电话即可得到全面的救助,包括医疗及急救的费用垫付等。
二、保险责任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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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障 内 容 |
保 险 单 类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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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 |
GC |
P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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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身故保险 |
21万元 |
35万元 |
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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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性病身故保险 |
4.2万元 |
7万元 |
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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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 外 伤 害 致 残 |
按残疾比例表规定比例赔付,最高21万元 |
按残疾比例表规定比例赔付,最高35万元 |
按残疾比例表规定比例赔付,最高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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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及急性病医疗 |
9.3万元(免赔100元) |
18万元(免赔100元) |
33万元(免赔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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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者 责 任 |
5.7万元 |
9.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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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李 物 品 盗 抢 |
3000元(免赔50元) |
5000元(免赔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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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 体 遣 返
及后事处 理 |
1安排一名直系亲属前往处理后事之往返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最高1.5万元。
2死亡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最高1.95万元。 |
1安排一名直系亲属前往处理后事之往返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最高3万元。
2死亡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最高3.5万元。 |
1安排一名直系亲属前往处理后事之往返交通费用及住宿费用,最高6万元。
2死亡处理及遗体遣返费用最高4.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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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运回国或原居住地 |
返程交通费给付金额以
7500元为限 |
返程交通费给付金额以
1.5万元为限 |
返程交通费给付金额以
3万元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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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子女回国或原居住地 |
交通费用以7500元为限 |
交通费用以1.5万元为限 |
交通费用以3万元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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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 急 救 援 |
提供24小时救援电话服务。安排就医并垫付住院押金。提供转院治疗服务等。 |
提供24小时救援电话服务。安排就医并垫付住院押金。
提供转院治疗服务等。 |
提供24小时救援电话服务安排就医并垫付住院押金。提供转院治疗服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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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保 额 |
人民币492000.00元 |
人民币870000.00元 |
人民币990000.00元 |
三、保险费率表
货币单位: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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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天) |
7 |
10 |
15 |
20 |
30 |
45 |
60 |
90 |
180 |
270 |
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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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 |
60 |
80 |
100 |
120 |
180 |
240 |
300 |
400 |
700 |
950 |
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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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 |
100 |
140 |
180 |
220 |
310 |
410 |
500 |
680 |
1300 |
1700 |
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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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 |
150 |
190 |
240 |
270 |
390 |
510 |
630 |
890 |
1750 |
2300 |
2900 |
四、理赔须知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请您及时与泰康理赔部门联系,并按保险单客户手册中具体规定申报,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及单据,我公司将在最短时间内为您提供最佳理赔服务(报案电话:010-66429988-2125/2126;救援电话:08610-65222965)。证明材料及有关单据包括:
1.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而身故,其受益人应提交保险单及被保险人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国内外公安及卫生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事故证明书、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费用凭证及交费收据。
2. 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而造成身体残疾,被保险人应提交保险单及被保险人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鉴定书。
3. 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而发生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应提交保险单及被保险人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国外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有关化验单据、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治疗费用原始收据及交费收据。泰康保险公司认为必要时,还应提交国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复诊证明。
4. 被保险人因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赔偿,被保险人应出具保险单及被保险人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相关部门提供的事故证明及交费收据。
5. 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行物品盗抢, 被保险人应提交保险单及被保险人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警察机关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被盗抢证明, 被盗物品的购物发票原件及泰康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凭证。
五、出国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单主要内容介绍
【投保条件】 凡身体健康,年龄在70岁以下合法出境的中国公民均可投本保险。
【保险期间】本保险责任始于被保险人出境之日零时(以被保险人处境时护照上签证章为准)保险期间至保险单规定行程天数所计算出的截止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单规定标准天数分别为7天,10天,20天,30天,60天,90天,180天和一年。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 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造成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造成身故而发生死亡处理或遗体遣返费用,按实际支出费用给付保险金,但最高以保险单列明保险金额为限。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造成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肌体机能,按残疾程度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从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该意外伤害身故, 再给付保险卡所列明身故保险金额与本次意外伤害以给付伤残保险金的差额,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均按规定分别给付伤残保险金,但累积给付的伤残保险金额以保险单列明保险金额为限。
3.第三者人身伤害,因被保险人责任而造成的第三者人身意外伤害,将根据发生的实际损失给付保险金,但最高以保险单列明保险金额为限。(限于SC款和GC款)
4.行李物品盗抢,被保险人出国期间发生行李物品盗抢,在扣除50元免赔额后,每件行李最高赔偿300(SC)款或500元(GC款),不足最高赔偿的,将按实际发生的给付保险金,但最高以保险单列明保额为限。(限于SC款GC款)
二. 境外医疗责任:
5.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急性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急性病之日起五日内,因意外伤害或罹患急性病在医院接受治疗,按实际所发生的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100元以上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最高以保险单列明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急性病再医院接受治疗所发生的治疗费用, 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治疗保险金额最高以保险单列明保险金额为限。
三. 紧急救援保险责任:
6.中文热线电话: 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意外伤害事件或发生重大急性病需要救援,提供24小时热线电话服务。
7.安排就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件或发生重大急性病需要立即到医院治疗时,可安排其至当地医院接受治疗,包括为其办理入院保证金。
8.转院治疗:视被保险人病情需要,可安排医疗设备、运输工具及随行医护人员,将被保险人转运至更适当医院接受治疗。
9.转运回国或原居住地:被保险人就医后身体状况稳定时,可尽快安排适当空中或地面交通送其回国或原居住地。给付返程交通费,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列明保险金额为限。
10.后事安排: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不幸身故,可安排适当空中或地面交通送一位直系亲属前往处理后事。给付往返交通和处理后事期间的住宿费用,给付金额最高以保险单列名保险金额为限。
11.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或原居住地: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造成身故,可安排适当空中或地面交通运输将其遗体或骨灰运送回国或原居住地,按实际支出运输费用给付保险金,给付保险金以保险单列名保险金额为限。
12.安排子女回国或原居住地:随行的无行为能力的子女,本公司可安排其回国或原居住地,本公司按实际支出的交通费用给付保险金,给付保险金以保险单列名保险金额为限。
【治疗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急性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急性病之日起五日内,因该意外伤害或罹患急性病在医院治疗,计算治疗费用包括:
1.普通病房床位费,每次住院天数以三十日为限;2.手术费;3.注射费;4.药费;5.检查费;6.处置费;7.输血费、输氧费;8.会诊费;9.住院、转院救护车费;10.重症监护病房、烧伤病房费用。上述费用限于出境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治疗费用。药费仅限于医生处方所指定的药品。
【免除责任】
对下列事情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身故、身体残疾或治疗、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或醉酒行为;3.被保险人的自杀、故意伤害身体;4.被保险人无照驾驶或酒后驾驶;5.任何以治疗为目的的出国行为;6.被保险人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所致;7.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内乱;8.核辐射、核污染;9.本合同无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参加潜水、划水、滑雪、跳伞、驾驶滑翔机、摔交、柔道、拳击、特技表演和机动车船竞赛、表演等高风险运动;10.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1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前一百八十日内曾接受治疗过的疾病;12.法定传染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症、爱滋病及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和单纯遗传性疾病;13.牙齿治疗、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或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14.被保险人流产、分娩,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15.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16.使用各种蛋白质剂(含a-2b成分药品、转移因子、升白能)。17.被盗抢的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首饰、手表、通讯器材、纪念币、奖章、奖牌、古玩、古书、字画、技术资料、息票、信用卡、票据、有价证券、邮票、文件、帐册、飞机票、船票、车票、护照、摩托车、自行车、假牙、假肢、隐形眼镜、说明书、手稿、设计图文、电脑资料、动植物及标本以及其它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和工艺品。18.由于当局命令没收、销毁的行李物品;1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20.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
【名词释义】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前一百八十日内未曾接受治疗且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
“医院”指以治疗伤害或疾病为目的,而非主要以康复、疗养、戒酒、戒毒等为目的。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患疾病,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定在医院治疗。若被保险人非治疗需要离开医院十二小时以上,视为自动离开医院,仅对该日前住院治疗负责保险责任。
“法定传染病”指鼠疫、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淋病、梅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白喉、猩红热、斑疹伤寒、狂犬病、黑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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